放生一事,原为感发同人戒杀护生之心,实行自己恻隐不忍之念而已。
世人多矣,心行各异,纵不能全皆感动,即感动一人,彼一人一生,即少杀若干生命,况不止一人乎。
至谓小鱼被大鱼所食,即放之长江,亦难免不遭网罟。此种计虑,似乎有理,实则为阻人善念,助人杀业。
其人幸得为人,或不至身受杀戮,故作此无理之理,以显己之智,能折伏放生者。使彼为鱼,及诸生命,当受杀时,断断不肯起此种想念。唯冀有人救己之命,别无他种救亦恐或后来又被别物所食,别人所得,唯愿甘心受戮,免致后复遭殃等想。果能当此时,作此想念,尚不足为训。况万万不能当此时作此想念,而于无关痛痒时,作此阻人善念,启人杀机之语。其人来生,若不自受其报,则日月当东行,天地当易位矣,言可妄发乎。
大鱼食小鱼,固有此事。放之又遭捕,亦不能无有。若谓小鱼被大鱼食尽无余,则无此事理。放者尽被人复捕去,亦无此事理。何得如是过虑。
譬如救济难民,或与一衣,或与一食,亦可不至即死。在彼则当曰,此一衣一食,何能令彼终身温饱,与之有何利益。不如令彼冻饿而死,便可不至长受冻饿矣。
又如强盗劫人,有力者为之捍御。彼将曰,汝若能捍御彼一生,则为甚善。唯捍御一时,究有何益。反不如任彼抢劫一空,后来不至再被抢劫之为愈也。
父母之于子,常常抚育,而慈母不能抚身后之子。彼将谓,既不能抚育,不如杀之之为愈乎?
君子修德,不以善小而不为,不以恶小而为之。
彼必期于万无一失,方肯行放生,则令世人尽寿皆不行戒杀放生之事矣。其人将来必膺万无一人能救己于死也,哀哉,痛哉。不禁络索言之。版权所有:法华经梵文网